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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15    

(暂行)

一、考场纪律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补考。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持学校认可的有效证件,并携带必需的文具。但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不得携带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

第四条 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若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提问,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二、考试违纪

第六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场纪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3.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且不听监考教师劝阻;

6.对监考教师有威胁、侮辱、诽谤等行为。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草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翻看书籍、笔记、资料等;

4.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5.利用通信工具传递考试信息;

6.参与团伙作弊。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让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

3.组织团伙作弊。

三、考试违纪处分

第九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可宣布其考试成绩为零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十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取消学期补考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向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 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做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系(部)要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将考场记录送交教务处,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校纪处分。

五、本条例自2000年6月29日起执行。

六、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