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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21    点击:

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厅社科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1.一般项目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二、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厅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和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申请下一年度教育厅社科项目立项与否的重要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河北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年度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3.教育厅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三、教育厅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厅批准。

四、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1.一般项目申请结项时,由项目责任人填写《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并提供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复印件各一套,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由依托学校汇总后集中向教育厅报送。

2.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

3.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是否按照项目评审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研究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是否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年度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4.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科研项目。

5.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厅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一式2份,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厅。教育厅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