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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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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4日 18:3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邢台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因参军入伍、创业或患有疾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参军入伍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创业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和《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不宜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院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院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四章 学制及学分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2年制学习年限最长4年;3年制学习年限最长5年;应征入伍者、休学创业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总学分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一门课程的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除以16的得数,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一周计1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全部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一)学生选课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二)学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报、相关系部认定、教务处审核后可折算为相关课程的学分,累计不超过7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

(三)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四)学生经批准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除按照第十六条要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外,还可选择以下方式拓展学习。

(一)学生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二)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三)学生可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之外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以上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予以承认(课程成绩可计入《成绩册》),但不计入学业成绩。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执行。课程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后给予相应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应当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需由原修读学校出具相关的成绩证明,经本校审核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获学分超过16学分的(补考前),给予成绩警示处理。成绩警示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内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补考前,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

(二)一年级第一学期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可跟班试读,若第二学期未获学分超过6学分,应予留级,未获学分未超过6学分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

(三)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

(四)本人申请留(降)级者。

第二十七条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允许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有效,但仍须跟班学习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审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及以河北省或国家等级考试为结课考试的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三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须为转入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允许: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经学院同意,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前一年的;

(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和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三)转入前和转入后专业无法比较成绩的;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期初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

(二)经转入及转出系(部)同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学生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转专业通知单,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或拟转入学校未在同一生源省招生、无法比较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符合转学条件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转出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份和拟转出学校网站公示情况截图;

(2)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

(3)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

(4)学院同意转学后,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出具由院长签署的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学院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校、系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在河北省外就读的学生,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增加一份。

转出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患病申请转出学院的,应提供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转出学院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拟转入学校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和我院提供的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须提供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表一式四份。

转往河北省外学校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增加一份。

第三十七条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学生休学创业的,学院可为其保留学籍,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院医院证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复学通知单”;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和创业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下一年级或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四十六条 所有在校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均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在寒暑假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开学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七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主管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系(部)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

第四十八条 请假类型

(一)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酌情准假。

(二)病假:学生请病假1天以上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含校医院),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请假条需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本班班长并告知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十条 准假权限

(一)请假3天(含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3天以上1周(含1周)以内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1周以上2周(含2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

(四)请假2周以上4周(含4周)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五)拟申请续假者,总请假天数累计计算并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

(六)学生在校外实习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领队教师需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系;

(七)凡超权限批假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审批者负责。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课,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的;

(二)不按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的;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

(四)请假期满后不销假的;

(五)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获批准的;

(六)请病假未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的;

(七)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的;

(八)事后补假的(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九)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的。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一)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26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所在系(部)批准,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除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退学的学生,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院出具的学生退学处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需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并满足以下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提前毕业。

(一)思想道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成绩优秀,无重修、补考课程记录;

(二)前3个学期至少应修满主修专业毕业总学分的70%及以上,至少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三)在校修读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

(四)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内提出申请。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毕业当年十二月或次年五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回校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通过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学生管理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院进行审查并上传学信平台。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实施办法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评优评先管理办法》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依据《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严格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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