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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与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4日 18:39    点击:

为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切实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与管理

1、学院各职能部门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学生日常活动中,负责提供或者管理的场所,如教学楼(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学生宿舍、学生餐厅、学生澡堂、体育场馆、报告厅(会议厅)、学生活动中心或其它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或使用标准。各部门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学院医院、后勤集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各职能部门应经常督促和检查,主动预防和消除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隐患。

3、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组织者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场地、设施、交通工具、饮食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各职能部门和各系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生会、自管会要举办学生安全相关活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各系要在学生班级建立安全员制度,加强学生安全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形成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信息报告的网络。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以备查用。

5、每年新生入学教育过程中,学院委托各系总支书记与学生及家长签订《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人身财物安全与行为规范告知书》,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学生,一份各系存档。学生入学教育过程中,各系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手册,学习结束后,学生应提交学习心得体会。

6、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习、生活以及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根据自身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或者其它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所在系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并主动配合学院或者活动组织者采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8、各系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预警机制,对于学生擅自离校或可能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伤害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学生处,学院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可能发生的危害。

9、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

(2)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0、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院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院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理

1、组织领导

(1)学院成立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审监察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处、财务处、后勤集团及各系。

(2)各系成立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工作小组,各系总支书记、主任为本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处置本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2、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向受伤害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安全处报告,系负责通知受伤害学生家长。

(2)发生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学生处、安全处、有关系负责人以及校医院医护人员必须迅速赶到现场,指挥和指导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应启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工作程序,指导相关系开展工作,学生处、安全处负责协调,学生所在系具体负责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及亲属沟通,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妥善细致地解决好善后事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书面请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双方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经协商或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学院意见由所在系签订,学生意见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违约方当事人负责。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2日内,受伤害学生所在系应向学生处书面报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果。学生处应向学院主管领导提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书面报告。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汇报经费支出情况,由所在系、学生处协调经费开支。

(7)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新闻媒体的信息发布。

(8)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报告。

3、处理原则

(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院负有责任的,学院各部门要依法妥善处理。

(2)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院无责任的,可根据受伤害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的经济帮助。

第四条 意外伤害事件处理结束的回溯追踪程序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处理结束后,学生处、安全处、教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及相关系应认真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处理办法。

2、学生处、安全处、教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及相关系应检查、分析意外伤害事件处理的各个环节,指出存在的得失,认定相应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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