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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8日 18: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教学【1992】7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院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全院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安全处、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计划和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系负责落实。

第六条 安全处、学生处检查各系安全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学生处、安全处、公寓管理中心、各系每月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隐患联合检查;学生处、安全处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系列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和杜绝火灾、水电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公寓区内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人、到岗及相关各项常规工作。

第八条 各系书记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系要把各年级、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生处、安全处应利用橱窗、板报、网站、校园广播站等宣传阵地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盗、防溺水、防人身伤害、防诈骗等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各系应根据环境、季节、重大时间节点及有关规律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每学期至少进行二至三次防盗、防火、防病、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条 各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各系重点做好“心理有异常、学习有问题、家庭有困难、行为有过错”四类特殊学生群体的帮助教育工作。建立特殊群体档案,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要始终了解他们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与生活,做好各类事故的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和实习单位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应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情况时,学生处、安全处、公寓管理中心、各系等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安全处、学生处、公寓中心每学期要进行二至三次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和开展公寓内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安全文明督察组(学生组织),结合校园安全文明现状,合理安排督查计划,做好安全文明督查工作。

安全处要加强校园出入管理,安排保卫人员校园巡查,尤其是加强夜间校园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处理校园内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严格门卫管理,健全学生公寓区学生出入登记制度,禁止易燃易爆物品、酒制品等进入学生小区;执行24小时安全巡查制度并建立台账;定期开展学生宿舍营具及水、电、消防等配套生活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定期排查处理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使用明火(吸烟、酒精炉等)、安全通道堆放物品等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各系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每周都要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建立和健全本系安全教育工作流程;建立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纸质台账;辅导员早8点进宿舍,了解前晚休息之后学生出入情况,检查督导宿舍内务和安全隐患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系完善学生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作用,完善班级信息员工作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掌握学生的各项动态,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态化。

学生处依托学生会、自管会等学生组织健全学院学生信息反馈网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所在系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申报。各系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知情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河北省政府《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与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且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政府按规定程序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安全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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