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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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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3日 18:44    点击: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部)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经学生处、系(部)认定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学制及学分

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三年制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5年,参军入伍者除外。

第九条各专业总学分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明确,一门课程的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除以16的得数,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一周计1学分。

第十条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全部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一)学生选课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二)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三)一般每学期期末办理下学期选修课的选课手续;

(四)学生经批准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规定(试行)》执行。课程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体育工作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后给予相应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实施细则见《邢台职业技术学院操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学生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获学分超过16学分的(补考前),给予成绩警示处理。成绩警示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留(降)级:

(一)累计受到二次成绩警示;

(二)一学期内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补考前,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

(三)一年级第一学期未获学分超过18学分,可跟班试读,若第二学期未获学分超过6学分,应予留级,未获学分未超过6学分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

(四)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

(五)本人申请留(降)级者。

第二十条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有效,但仍须跟班学习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按两次成绩中的高分审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及以河北省或国家等级考试为结课考试的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

第二十二条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由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留(降)级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累计受到三次成绩警示;

(二)经补考未获学分累计超过26学分;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部门提出,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系(部)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生处做出退学处理,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部)、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学期初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及转出系(部)同意,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

(三)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学生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转专业通知单。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我院。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我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由我院送省教育厅确认。

学生上报转学申请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

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有学院医院证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第三十八条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填写“学籍变动审批表”,办理“复学通知单”;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

第四十二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主管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系(部)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系(部)应当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有相关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系(部)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者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期满时,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或受留校察看未解除者,颁发结业证书。

因未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毕业后一年内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通过或过期不申请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察看未解除,持结业证书离校的学生,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同意,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网上注册。

第五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实施颁发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评优评先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依据《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学院授权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施行。

上一条: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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