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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8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系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四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认定评审领导机构:

1、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本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贫困学生的认定和评审工作。

3、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系认定和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和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2 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不再享有资助。

(一)弄虚作假者;

(二)有酗酒、赌博、高档消费或铺张浪费等行为者、道德品质败坏者;

(三)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严格审批手续;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四)坚持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原则;

(五)坚持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原则;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百分制,分数由量化分数(满分70分)和观测分数(满分30分)两部分组成。

1、量化分值及条件(70分)

(1)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20分;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分;

(3)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0分;

(4)孤儿、烈士子女20分;

(5)灾区学生1-6分,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最高不超过6分,非重灾区可以酌情给分,但不得超过3分;

(6)重大疾病家庭1-8分,参考近五年乡镇级(最好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和缴费单据、病史年限、病重程度、治疗花费等情况确定分数;

(7)城市下岗职工0-4分,参考下岗职工证确定分数,1证2分,最高不超过4分;

(8)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居民1-4分。老少边穷地区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边疆地区、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少数民族聚居地主要指民族自治乡和民族自治县;散居少数民族可以适当给分;

(9)其他特殊情况由认定小组酌情商定0-4分。

2、观测分数(30分)

观测分数由认定小组和学生(除认定小组成员和本人外)根据对被测评学生的日常生活观测情况给予评分。认定小组和学生分值各为15分,权重各50%。评分内容及分值见附表一。

3、评定材料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应提供由民政部门或扶贫部门颁发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排序

单位将量化与观测分数之和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程度排序的主要依据,当分数相同时,以观测分数为排序的依据。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和认定办法要求,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进行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评定档次由所在班级的排序来确定,评议结果报系助学金认定和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十五条班级评议结果经系助学金认定和评审工作组审核后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系评议结果经公示结束无异议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经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异议,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有异议的学生的复议申请,并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提请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优先保证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的资助档次,如上级部门对以上特殊家庭学生有明确资助要求时,参照上级资助文件执行;同时财政供养人员的子女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待资金拨付后,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同学,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将根

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若与当年国家和省资助政策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原《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助学金评定办法》(邢职学【201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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