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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与团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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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6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团的组织管理,严肃团的纪律,使团的纪律及各项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团籍认定

第三条凡我院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包括学生和教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第四条凡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系部团总支批准并报学院团委备案。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三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五条团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一)团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由院团委统一办理;

(二)团员组织关系转出凭团员证件办理,由学院团委在团员证有关栏目内注明转接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组织关系转入我院的团员自带或函寄团员档案材料,由各系部辅导员整理归档,团情统计情况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六条基层团组织的任期及换届选举规定:

(一)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二)团支部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团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新生团支部委员会由辅导员在征求新生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产生,入校一学期后通过支部团员大会进行改选;

(四)各级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均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团支部组织生活规定:

(一)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应以学习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文化活动等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为主;

(二)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要立足实际,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各团支部对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要认真记录,以书面形式向各系部团总支汇报,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团员证管理

第八条被批准入团的新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院但未办理团员证的团员及遗失团员证的团员,由各团总支指定专人到学院团委统一办理团员证。

第九条团员受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其团员证应由团总支收回交至学院团委。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应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第十条严格实行“团籍注册”制度。以团员民主评议为依据,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统一收到团总支注册,由团总支书记在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

第五章 团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团章规定,团员应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辨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二条团章规定,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六章 团员奖励及惩处

第十三条本院团员符合以下条件,由学院团委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荣誉称号分为“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获得奖励者,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均计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综合测评时给予适当加分,条件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坚定,思想进步,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品质;

(二)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帮助他人;

(三)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在所在团支部处中等以上水平,无重修课程;

(四)生活节俭,宿舍卫生良好;

(五)有明确的团员权利及义务观念,按时缴纳团费,并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关心团的事业,主动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并能在其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全院性表彰活动每学年举行一次。

第十五条对违反团纪和校规校纪的团员,学院各级团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种,其中受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本人团员档案。

第十六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对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两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给予警告处分,五次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直至开除团籍的处分;对不按时过支部组织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从重处分;

(三)凡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

(四)对参与聚众酗酒闹事、斗殴或其他破坏学院公共秩序,性质恶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参与赌博、盗窃、诈骗、触犯刑律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八条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确实改正了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者应当开除团籍。

第七章 团员退团

第十九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办理方法如下:

(一)由团员本人向所在支部递交书面退团申请;

(二)团总支做工作进行劝告;

(三)如团员本人不听劝告,由支部委员会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宣布除名,经系部团总支审核,报学院团委备案;

(四)在退团团员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二十条团总支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可劝其退团。办理方法如下:

(一)团支部对不符合团员条件的团员进行帮助教育和劝告;

(二)对不接受教育和劝告的,支委会可以召开支部大会对该团员作除名处理,由系部团总支审核,学院团委批准;

(三)在该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备注”栏内注明退团的原因、日期,同时收回团员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有责任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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